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