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

(三)不按公共停车泊位标识方向停放或者越线停放机动车;

(四)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 (五)机动车进入绿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进入步行绿道;

(六)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喧哗;

(七)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八)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九)在城市绿地内攀爬树木。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