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市客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三)对当事人的各类申请故意刁难、推诿、不依法办理的;
(四)履行公职不按规定出示有关证件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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