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施、设备,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特许经营权证,擅自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二)超出特许经营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许经营权证的。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