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Article 17Repealed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规格的客运车辆或相应的经营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专用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三)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五)有取得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安全人员、司乘人员;(六)具有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