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在石刻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与石刻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擅自采砂、采石、取土以及可能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擅自对石刻文物进行妆修、增修、增刻或者重塑,擅自拓印石刻文物或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进行扫描、拍摄,擅自刻划、涂抹、污损石刻文物;
(四)擅自移动、损毁、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
(五)倾倒、堆放、焚烧垃圾等污染物;
(六)其他危害石刻文物安全或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