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石刻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石刻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与石刻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石刻文物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采砂、采石、取土以及可能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石刻文物历史风貌破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对石刻文物妆修、增修、增刻或者重塑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明显改变石刻文物原状等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刻划、涂抹、污损石刻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移动、损毁、拆除石刻文物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公安机关或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拓印石刻文物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工具和制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对石刻文物进行扫描、拍摄的,由石刻文物保护管理人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石刻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倾倒、堆放、焚烧垃圾等污染物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