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相应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刻岩画、摩崖造像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单位、组织和个人新刻岩画、摩崖造像等的,经征得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涉及宗教内容的,还应同时向宗教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通过后进行雕刻。未申报或者未审核通过的,不得雕刻。

新刻的岩画、摩崖造像等,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引发民族宗教矛盾纠纷的内容,不得含有违背公序良俗的不良内容,不得损毁生态、破坏基础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