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