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和实际需要,建设和改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提高城市供水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