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支持、不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
(二)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国家秘密;
(三)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
(四)未向国家安全机关及时提供涉及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相关情况;
(五)发生间谍行为;
(六)其他妨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行为。
发现间谍窃密可疑情况,瞒报、漏报、谎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或者发生间谍案件、事件,瞒报、谎报、迟报,掩盖、袒护、阻挠、干扰、对抗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