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二次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销售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