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会同同级城市供水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止供水;
(二)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封闭供水设施,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施和管网进行清洗、消毒;
(三)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责令有关单位查找、控制、排除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
在停止供水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供水单位应当为停止供水的区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