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二)卫生管理机构、人员情况;

(三)供水设备、设施示意图,供水设施、设备的清洗、消毒情况;

(四)使用的涉水产品的索证情况,使用的消毒产品的相关资料;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六)水质检测能力情况,水质检测、公示情况;

(七)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