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项目和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的涉水产品应当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城市供水、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要求组织实施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通知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城市供水、水行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督促建设单位整改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