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Article 28Amended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统一安排。未经区、县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而要求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拒绝。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