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绿化管护主体,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管护的树木进行修剪,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剪。

对遮挡交通标牌、监控设施、路灯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人安全及设施正常使用的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需要修剪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配合管线权属单位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抢险救灾等处理应急事故需要修剪树木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处理,在险情排除后48小时内报告绿化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