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