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改建的居住区不低于25%,改建前超过25%的,改建时不低于原有标准;
(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低于35%;
(三)公用设施用地不低于30%;
(四)道路交通设施、物流仓储用地不低于20%;
(五)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
(六)广场用地不低于35%;
(七)其他用地绿地率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