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香口胶渣、塑料制品等废弃物;
(二)不按照规定排放污水、随意倾倒泔水、垃圾或者其他污秽物质等;
(三)损毁、侵占市政公用设施,损坏公益广告;
(四)毁坏公共绿地、绿篱,采摘花果,攀折树木;
(五)在天桥、隧道、建(构)筑物的墙面或者电线杆、树木表面、路面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上、居民小区内擅自刻画、喷涂、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六)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小区擅自发放广告和宣传品;
(七)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八)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场所未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九)在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十)在城区景观河道洗涤、游泳、捕捞、垂钓、露营、野炊等;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