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估、区划及编制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中弄虚作假的;

(二)对应当开展而未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予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三)因玩忽职守导致气候资源区划、评估报告、气候公报等出现重大错误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