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揭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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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 2026
- In force from
- April 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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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9日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揭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遵循客观规律,突出地方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八、将第四条修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十、将第五条修改为第十一条,并将其中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年度立法计划、立法项目库等形式”。
十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立法项目库等,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将第七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并将第二款中的“,并附法规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其中,”删去。
十三、将第八条修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对口联系原则,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十四、将第十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并在第一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增加规定“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
十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将“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十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在第一款增加规定“按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稿。”,并将第二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十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十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并将第二项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增加“基层治理”。
十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将第一款中“代表大会会议”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十、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二十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增加规定“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二十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并将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增加“基层治理”。
二十四、将第三十二条拆分为两条,其中第一、二款的内容作为第三十九条,第三、第四款的内容作为第四十条。
二十五、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二十六、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并在第三款“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增加规定“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
二十七、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七条,并将“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修改为“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
二十八、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第六十三条,并将其中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修改为“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主任会议决定的相关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提案人反馈。”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三十、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第六十五条,并将第一款中的“十五日”修改为“三十日”。
三十一、将五十八条修改为第六十七条,并在最后增加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十二、将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六十九条,并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三十三、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第七十四条,并将其中的“单位”修改为“国家机关”。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此外,还对部分文字表述作出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