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三项法规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July 7, 2025
In force from
July 7, 2025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5年7月2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三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三、对《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中的“总部在深圳的”。

(二)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以此作为给予政策优惠的基础”。

(三)删去第七条第三款中的“总部在深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