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Not stated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二十二、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合理确定地方立法项目。”
二十三、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协调。
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十四、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十一条。
二十五、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立法建议书进行审查,充分调研论证,提出是否列入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立法建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组织立法前、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
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建议组织立法前评估。
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性法规组织立法后评估。”
二十七、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
二十八、将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二十九、删去第六十五条。
三十、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三十一、删去第六十八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潍坊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