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4

In force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Laws ·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