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06

In force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化学物质生产、进口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书,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aws ·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