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Not stated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用户;未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用户中断供气,造成管道燃气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有形”。

五、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家属”修改为“近亲属”。

六、对《贵州省消防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1.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制止消防违法行为”修改为“对消防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2.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3.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依法取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删除第二款,并将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未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删除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七、对《贵州省公证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八、对《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作出下列修改

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