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Not stated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二、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或者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统筹政府和其他各方力量有序参与立法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立法规划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立法计划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七、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应当明确提案人和提请时间,按计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不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调研项目应当认真组织实施。”

八、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从全局利益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符合立法技术规范,保证法规草案质量。

“起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应当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拟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其确定起草单位。涉及主管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不明确,或者存在重大分歧意见问题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前,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通过后,以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可以向主席团直接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十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在第一款中增加三项作为三、四、五项:“(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先行制定法规予以规范的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五)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十五、增加三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