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September 24, 2025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5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月1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二、《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8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三、《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01年4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