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河市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条例》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September 30, 2025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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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5年6月30日黑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黑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黑河市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寒区试车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驱动、融合发展的原则,对标高标准高水平,推进资源共用、品牌共育,建设服务优质、路谱齐全、设施先进、功能完备、配套完善的国际寒区试车产业基地。”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寒区试车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服务寒区试车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营商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边境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相关工作。”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寒区试车产业自主创新,加强寒区试车产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提高寒区试车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推进寒区试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和支持试车行业组织、试车产业联盟发挥作用,推动寒区试车全产业链协同发展。”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开展汽车展览展示、汽车赛事和驾乘体验等活动,促进寒区试车产业与旅游、康养、文化、体育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三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已经投入使用的试车场地,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停车、充电、加气、加氢、加醇等功能设施。设施建设应当满足测试功能、场地运营和使用者的实际需求。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通往试车场地的道路、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协助解决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的用油、用电等相关问题。”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寒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加强相关场景示范建设,满足智能网联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测试和评价需求,提高寒区试车产业服务供给适配能力。”

九、将第十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五条。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寒区试车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为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提供代办试验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试车服务机构登记、试车产业建设项目审批等服务,协调解决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交通、住宿、汽车维修等问题。”

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试验路段设置明显标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试验路段、试验时间。”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规范涉及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的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柔性行政执法方式;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正常试车活动的影响。”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发布尚未对外公开的试验车辆、测试数据等信息。”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寒区试车产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信用一体化监管服务平台依法归集、披露试车服务机构和相关服务单位的信用信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十四、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及删除:

(一)将第一条中的“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修改为“优化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环境”。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产业发展的综合指导、协调服务”修改为“产业服务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避免低水平、同质化、小规模等重复建设,推进区域寒区试车产业协同发展”修改为“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四)在第九条中的“建设项目”后增加“名录”;将“试车单位和社会投资者”修改为“社会资本”。

(五)在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消防”前增加“安全”;将“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修改为“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等有关标准”。

(六)将第三章的章名“扶持保障”修改为“服务保障”。

(七)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给予奖励”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八)将第十六条中的“发布试车产业有关政策、政务服务流程和试车服务机构、供水供电、通信以及餐饮住宿、汽车维修等相关服务信息,并适时进行更新”修改为“发布试车产业有关政策措施、政务服务流程和供水、供电、通信、气象、交通以及试车服务机构、餐饮、住宿、汽车维修等相关服务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九)将第十八条中的“城市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保障试车人员及其车辆安全进出试车场地”修改为“为试验车辆进出试车场地提供保障和便利”。

(十)在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交通运输部门”后增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十一)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定期进行评价与改进”修改为“并建立服务评价机制”。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本市”修改为“有关部门应当”;将第二款中的“在监管过程中涉及试车单位测试数据等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修改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测试数据等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

(十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以及生产生活物资运输”。

(十四)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餐饮住宿”前增加“试车服务机构”;在第二款中的“不正当竞争”后增加“价格违法”。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定期组织交通、消防、医疗救援等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试车环境安全”修改为“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消防和医疗救援等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六)将第三十二条中的“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修改为“责令改正”;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在第四项中的“试车单位”后增加“试车服务机构测试服务数据等”;删去第五项中的“损害营商环境或者”和“情形”。

(十七)将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的“是指”修改为“包括”。

(十八)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遵照”修改为“依照”。

(十九)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至第十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河市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