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March 31, 2026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6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5年12月22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三款单作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推动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

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三款中的“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修改为“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

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八)履行排查安全隐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等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职责。”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向业主提供养老、托幼、家政、文化、体育等服务。”

五、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

六、删去第五十条。

七、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申请”。

八、将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中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取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的”修改为“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九、将条例中的“物业管理用房”修改为“物业服务用房”。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