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December 15, 2020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0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两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专户”。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水务主管部门,执收部门是税务部门,资金管理和监督部门是财政部门。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税务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征收管理细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