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April 2, 2025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24年12月27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七条。

二、对《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七十七条。

三、对《拉萨市水资源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对《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十一条。

五、对《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七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拉萨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拉萨市水资源条例》《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和《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