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市、区政府应当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研究开发形成的创新产品,其性能、技术、安全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可以采用订购等采购方式;首次投放市场的,应当率先购买。

市、区政府可以实施创新产品远期约定政府购买政策,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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