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对建设项目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