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六)依法组建、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演练;

(七)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八)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的消防演练。

本条所称其他组织,是指民办非企业组织以及有固定场所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经济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