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执法检查情况;
(三)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五)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六)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
(七)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监督、管理、使用、处置的重要情况;
(八)事关全省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九)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大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
(十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教育、文化、医疗卫生、扶贫、物价、社会保障、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
(十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四)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十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人员的廉政情况及其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六)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事项;
(十七)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等方案;
(十八)市(州)、县(市、区)、乡(镇)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
(十九)设立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自然保护区;
(二十)重大事件、事故、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的应对处置情况;
(二十一)同外国的地区缔结省际友好关系的事项;
(二十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十三)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