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的;
(二)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以及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等干扰源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