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高空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距放球点50米范围内,设置阻挡气象气球升空或者可能影响准确获取观测资料的障碍物;
(二)民用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道路与制氢室、储(用)氢室的防火间距小于25米,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火源与制氢室、储(用)氢室的防火间距小于50米;
(三)架空电力线与制氢室、储(用)氢室的防火间距小于1.5倍电杆高度;
(四)使用卫星导航系统的高空气象观测站,其地面接收设备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对电磁波反射强烈的物体和修建水库;
(五)采用定向天线探测系统(雷达、无线电经纬仪)的高空气象观测站高空盛行风下风方向正负60度方位范围内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的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大于2度,四周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大于5度;
(六)使用卫星导航系统的高空气象观测站,其四周的障碍物对卫星导航系统接收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大于10度;
(七)高空气象观测站四周电磁干扰源的防护不符合《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GB13618-1992)的相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