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有关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开展的重要执法检查情况;

(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情况;

(四)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国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情况;

(六)关系本省经济全局和长远发展或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已经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重大工程的建设情况;

(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住房、社会保障、医疗、分配等制度的重大改革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社会治安、廉政建设等社会热点问题;

(八)依法需要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可以在有关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