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
(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金属冶炼、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
(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
(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