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使用好国家分配的相关资金,加大草原建设的投资,鼓励集体和个人投资,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

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有计划地进行人工种草、草原围栏和草原改良等草原建设,鼓励纯牧区户均应建立300—500亩基本草场,逐步建立饲草饲料基地和防灾保畜基地。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对退化、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严重的草原和鼠虫害草原,实施综合治理,恢复植被。支持、鼓励、引导农牧民开展牲畜圈舍、牧民住房、草原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鼓励农牧民或开发者承包、租赁退化严重的草场进行改良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