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禁止在草原上砍灌木、铲草皮、采挖泥炭和其他植物。采挖药用植物,须征得草原使用者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草原监理机构核发采集证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区域内,按要求采挖,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禁止在草原上挖砂、采石、取土。确需采挖时,事先应征得草原使用者同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区域内采挖,并依法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地质普查、开采矿藏、修公路、修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等征用、使用草原,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其他有关审批手续,方可作业。作业完毕,必须在草原监理机构的监督下,由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回填表层土壤,恢复植被。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区域内开设,维护草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和造成环境污染。
除批准的工程建设、抢险救灾、牧民使用的交通工具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严禁在草原上放牧猪(包括蕨麻猪),防止破坏草原。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