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草原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行草原登记。国有牧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集体和寺院使用的草原以及牧民承包经营的草原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建立草原档案。
(二)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县(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单位,每五年进行一次草畜平衡核定,并确定适宜载畜量,严禁超载过牧。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市)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户都应当签订草蓄平衡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草原现状、草原适宜载畜量、牲畜种类、数量及减畜数量,草畜平衡目标和主要措施,双方的责任、期限等。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