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