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