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系统的重要部位;
(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
(三)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及其重要部位以及货币押运车辆等;
(四)民用机场、车站、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物流园区的重要部位,公共交通工具;
(五)重要物资仓库和粮库;
(六)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的重要部位;
(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 (气)、热力供应设施;
(八)旅店、商场、旅游景区、文化娱乐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和通道;
(九)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有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等场所;
(十)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公园、城市广场、体育场馆、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较多的场所;
(十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
(十二)其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相关场所或者部位。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