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主要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四)非法使用、传播、复制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五)伪造、变造、涂改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有关证书;

(六)影响技防系统使用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