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寄递、托运的物品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物流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