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以及人员和物资集散的其他场所,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海关应当依法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公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有关站场,应当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